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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60號

確認通行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劉奕榔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60號

上訴人
沈承華
被上訴人
張松熀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11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於第一審未陳報其所有苗栗縣○○鄉○○○段00000 地號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加之價額,惟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並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則上訴人既未曾陳報上開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加之價額,爰暫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165 萬元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未提出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訴費,並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繳或未補正上訴理由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奕榔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60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通行權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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