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6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60號
- 上訴人
- 沈承華
- 被上訴人
- 張松熀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11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於第一審未陳報其所有苗栗縣○○鄉○○○段00000 地號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加之價額,惟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並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則上訴人既未曾陳報上開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加之價額,爰暫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165 萬元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未提出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訴費,並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繳或未補正上訴理由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