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09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09號
- 原告
- 豐豋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鑑德
- 被告
-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泰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依消費者保護法、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金及懲罰性違約金。惟查,被告公司之主事務所設於臺北市○○區○○路00號8 、9 樓,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在卷可稽,依首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