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2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21號
- 抗告人
-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稅務局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10月30日所為之107 年度重訴字第121 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21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稅務局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10月30日所為之107 年度重訴字第121 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