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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21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黃思惠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21號

抗告人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稅務局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10月30日所為之107 年度重訴字第121 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思惠

                書記官 謝惠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21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回復原狀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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