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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家催字第4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家催字第4號

聲請人
鍾金松(即被繼承人王得有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對被繼承人王得有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王得有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1 年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財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王得有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民法第1179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王得有(男,生前最後住所設苗栗縣○○市○○里00鄰○○○路0 巷00號)業於民國106年7 月10日死亡,聲請人經本院於108 年2 月27日以108 年度繼字第2 號民事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爰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指定遺產管理人卷宗,經核尚無不合,爰定公示催告期間准許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4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簡雅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家催字第4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公示催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