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29號
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號
- 上訴人
- 陳芳仁
- 上訴人
- 陳芳蓉
- 上訴人
- 陳俊彥
- 上訴人
- 陳映汝
- 上訴人
- 陳志豪
- 上訴人
- 陳映余
- 上訴人
- 兼共同訴訟
- 代理人
- 陳俊傑
- 被上訴人
- 陳俊英
- 訴訟代理人
- 鄧為元律師
蔡孟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07,039元,及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442 條第2 項均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7日本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29號、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及表明上訴理由,於法自有未合。
三、查108年度家繼訴字第29號分割遺產事件,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59,4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115元;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號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7,834,3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924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7,039元
四、茲依首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上訴裁判費207,039元及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上訴。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