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2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25號
- 原告
- 信昌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經綸
- 訴訟代理人
- 方志偉律師
- 被告
- 玉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明峰
- 訴訟代理人
- 黃仕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呂紹宏律師
- 被告
- 有祈閎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昌賢
- 被告
- 金崧鎰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育柔
- 被告
- 銘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富美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坤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有祈閎有限公司(下稱有祈閎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09 年1 月2 日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已於108 年12月4 日變更法定代理人為沈昌賢,故被告有祈閎公司並未於109 年1 月2 日庭期合法到庭,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請原告及有祈閎公司法定代理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提出有祈閎公司新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之書狀。有祈閎公司如於下次庭期委任訴訟代理人到庭,應提出新法定代理人之委任狀。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