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家催字第4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家催字第4號
- 聲請人
- 鍾金松(即被繼承人王得有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對被繼承人王得有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王得有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1 年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財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王得有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民法第1179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王得有(男,生前最後住所設苗栗縣○○市○○里00鄰○○○路0 巷00號)業於民國106年7 月10日死亡,聲請人經本院於108 年2 月27日以108 年度繼字第2 號民事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爰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指定遺產管理人卷宗,經核尚無不合,爰定公示催告期間准許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4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