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7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29號

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湯國杰

上訴人
陳芳仁
上訴人
陳芳蓉
上訴人
陳俊彥
上訴人
陳映汝
上訴人
陳志豪
上訴人
陳映余
上訴人
兼共同訴訟
代理人
陳俊傑
被上訴人
陳俊英
訴訟代理人
鄧為元律師

蔡孟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07,039元,及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442 條第2 項均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7日本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29號、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及表明上訴理由,於法自有未合。

三、查108年度家繼訴字第29號分割遺產事件,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59,4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115元;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號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7,834,3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924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7,039元

四、茲依首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上訴裁判費207,039元及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湯國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許慈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29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