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4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63號

繼承租賃權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張珈禎

再審原告
陳平安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因請求繼承租賃權事件,對於本院108 年度簡上字第6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是本件再審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再審原告於前訴訟程序起訴聲明之請求為準。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參萬玖仟玖佰參拾捌元,且係對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參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63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繼承租賃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