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63號
- 再審原告
- 陳平安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因請求繼承租賃權事件,對於本院108 年度簡上字第6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是本件再審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再審原告於前訴訟程序起訴聲明之請求為準。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參萬玖仟玖佰參拾捌元,且係對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參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