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苗小字第9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苗小字第968號原 告 林宜樺 被 告 陳志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979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於民國107 年3 、4 月間,透過網路認識王韋傑,藉由王韋傑引薦加入詐欺集團,聽從該集團成員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微信暱稱「紫顏」、王韋傑之指揮,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小白」之集團成員一起擔任「收水手」(即負責收取車手領取之贓款再轉交上手)及「車手」之工作,約定擔任「收水手」以提領金額之1%做為報酬,並以王韋傑交付之行動電話做為與其他集團成員間之聯絡工具。被告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107 年5 月26日19時44分許,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打電話與原告聯繫,並佯稱:其為桔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員,因內部作業疏失,誤增原告10筆訂單,如要取消打單,需至提款機操作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判斷,而依其指示在當日20時46分許及20時48分許,分別將新臺幣(下同)49,989元、49,990元由原告設於玉山銀行帳號0060********6 號,轉至燕巢郵局帳號700-01015100379193號,戶名陳雅雯之帳戶。車手「小白」隨即於同日20時54分10秒、20時55分5 秒、20時55分42秒,在臺東縣○○市○○路0 段000 號全家超商臺東鐵花店內之ATM ,自陳雅雯上開郵局帳戶分3 次各提領20,000元後,再交予充當「收水手」之被告,致原告遭受詐騙,損失計99,979元。為此,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告99,979元。⑵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及被告因前揭事實,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08 年度訴字第219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在案,有該刑事判決書、原告之警局調查筆錄、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十全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6 月14日儲字第1070120445號函送之陳雅雯上開帳號客戶基本資料、ATM 交易明細表、歷史交易清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7至35、59至73頁)。並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19 號刑事案件全案卷宗查明無誤。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被告確有前開侵權行為,已如前述,則原告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99,979元,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99,979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雖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惟依前揭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其聲請僅係促使法院之職權發動,本院就此無庸另為准駁之諭知,附此敘明。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出之各項證據資料,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本件係由原告於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19 號刑事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08 年度附民字第63號裁定移送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2 項規定,應免納裁判費,且兩造於本件訴訟程序亦未曾支出其他訴訟費用,是本件自無庸另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裁判,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436 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苗栗簡易庭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