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苗建簡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苗建簡字第1號原 告 呂重晃 被 告 張呈榮即茂鼎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故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3 分鐘到庭,並表明已準備充足,欲與原告洽談和解等語,惟因原告已離席,而被告希望仍有繼續當庭與原告和解之機會。衡酌本件兩造均已耗費大量鑑定費用送請鑑定,且為複雜之建築案件,為避免兩造將來又有衍生上訴等訴訟,並尊重被告程序主體權及程序選擇權,堪認有再開辯論,賦予兩造於一審紛爭一次解決之機會。 三、被告如仍欲傳喚證人,請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書狀敘明傳喚該證人所欲證明之待證事實,以及在已有前開鑑定報告後,有何傳喚之必要性。 四、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