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苗簡字第44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苗簡字第4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聖豪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玉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4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1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5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至今尚未繳納上訴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憑,顯已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