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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苗簡字第44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黃思惠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苗簡字第4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聖豪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陳玉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4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1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5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至今尚未繳納上訴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憑,顯已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黃思惠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苗簡字第44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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