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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9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宋國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95號

原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嘉瑞
訴訟代理人
朱漢寶律師

      吳祚丞律師

      李彥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巨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8,638,95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83,528元。

二、被告巨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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