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94號原 告 劉力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晶旺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因原告並未表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復未載明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裁判費命原告補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即請求被告應給付之金額為多少)。 二、原告應依前項「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內容,陳報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補繳裁判費。 三、起訴狀所列被告晶旺營造有限公司,與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公司登記資料不符。請提出正確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之地址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