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25號原 告 信昌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經綸 訴訟代理人 方志偉律師 被 告 玉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峰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 呂紹宏律師 被 告 有祈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昌賢 被 告 金崧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育柔 被 告 銘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富美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坤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有祈閎有限公司(下稱有祈閎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09 年1 月2 日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已於108 年12月4 日變更法定代理人為沈昌賢,故被告有祈閎公司並未於109 年1 月2 日庭期合法到庭,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請原告及有祈閎公司法定代理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提出有祈閎公司新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之書狀。有祈閎公司如於下次庭期委任訴訟代理人到庭,應提出新法定代理人之委任狀。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