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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2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黃思惠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25號

原告
信昌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經綸
訴訟代理人
方志偉律師
被告
玉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峰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呂紹宏律師
被告
有祈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昌賢
被告
金崧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育柔
被告
銘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富美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坤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有祈閎有限公司(下稱有祈閎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09 年1 月2 日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已於108 年12月4 日變更法定代理人為沈昌賢,故被告有祈閎公司並未於109 年1 月2 日庭期合法到庭,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請原告及有祈閎公司法定代理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提出有祈閎公司新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之書狀。有祈閎公司如於下次庭期委任訴訟代理人到庭,應提出新法定代理人之委任狀。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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