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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646號

金融消費債務爭議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宋國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46號

聲請人
王貞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玉山銀行等間請求金融消費債務爭議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5,176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

二、相對人玉山銀行、匯豐銀行、台新商業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彰化銀行、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遠信國際融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並據此具狀補正上開公司法定代理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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