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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5號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曾明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5號

再審聲請人 黃琮銘(原名黃錫文)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苗栗縣苗栗地政事務所等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定有明文。查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08 年度國再易字第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上開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第505 條、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5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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