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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140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40號

聲請人
簡名杰
代理人
羅一順律師
相對人
陳富梅

      陳富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 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

(一)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5 年4 月27日將其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共同設定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相對人陳富梅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包括借款、透支、票據等債務之清償,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6 年4 月15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契約內,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陳富梅因向聲請人借款50萬元,並簽發如附表二所示本票一紙交予聲請人為憑。詎聲請人於屆期後仍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一紙、土地登記簿謄本、催告還款之存證信函及蓋有招領逾期而遭退回之郵件信封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09 年11月2 日函請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二、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利範圍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平方公尺)│            │            │
├─┼───┼────┼───┼──┼────┼─┼──────┼──────┼──────┤
│1 │苗栗縣│ 泰安鄉 │高熊段│    │  1108  │  │    960     │公同共有全部│相對人二人公│
│  │      │        │      │    │        │  │            │            │同共有全部  │
├─┼───┼────┼───┼──┼────┼─┼──────┼──────┼──────┤
│2 │苗栗縣│ 泰安鄉 │高熊段│    │  1117  │  │    910     │公同共有全部│相對人二人公│
│  │      │        │      │    │        │  │            │            │同共有全部  │
├─┼───┼────┼───┼──┼────┼─┼──────┼──────┼──────┤
│3 │苗栗縣│ 泰安鄉 │高熊段│    │  1121  │  │   4720     │全部        │相對人陳富梅│
│  │      │        │      │    │        │  │            │            │所有        │
├─┼───┼────┼───┼──┼────┼─┼──────┼──────┼──────┤
│4 │苗栗縣│ 泰安鄉 │高熊段│    │  1158  │  │   7270     │2分之1      │相對人二人應│
│  │      │        │      │    │        │  │            │            │有部分各1/4 │
├─┼───┼────┼───┼──┼────┼─┼──────┼──────┼──────┤
│5 │苗栗縣│ 泰安鄉 │高熊段│    │  1176  │  │    950     │全部        │相對人陳富梅│
│  │      │        │      │    │        │  │            │            │所有        │
├─┼───┼────┼───┼──┼────┼─┼──────┼──────┼──────┤
│6 │苗栗縣│ 泰安鄉 │高熊段│    │  1187  │  │   3440     │公同共有全部│相對人二人公│
│  │      │        │      │    │        │  │            │            │同共有全部  │
└─┴───┴────┴───┴──┴────┴─┴──────┴──────┴──────┘
附表二:
┌───────────────────────────────────────────────────┐
│本票附表:                                                                                            │
├──┬───────────┬─────────┬───────────┬───────────┬──┤
│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                      │  (新  台  幣)  │                      │                      │    │
├──┼───────────┼─────────┼───────────┼───────────┼──┤
│001 │105年4月11日          │50萬元            │未載                  │CH0000000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140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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