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60號聲 請 人 旭勝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芳君 相 對 人 彭明權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臺灣新竹地方院109 年度司裁全字第1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之執行,曾提供擔保並經提存後,聲請對相對人實施假扣押執行在案。茲因聲請人已撤回上開假扣押執行,且聲請人並已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另以存證信函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於二十日之期間內行使權利,惟該信件遭郵政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爰聲請法院就該催告通知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蓋有「招領逾期」而遭退回之郵件信封等件為證。而本件復經本院依職權函請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協助至該址查訪相對人是否仍居於其戶籍址,經該局派員查訪後結果略為:「鄰居告知該址已長久無人居住」,此有查訪紀錄表附卷可憑,顯見相對人確已行方不明,是聲請人就上開意思表示之通知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