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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訴字第1號

確認遺囑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曾建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訴字第1號

聲請人
即原告
甲○○
原告
乙○○
原告
丙○○
原告
丁○○
原告
戊○○
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炳人律師
被告
己○○
訴訟代理人
劉文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6 月2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顯然之錯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15之權利範圍欄「公同共有2475/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公同共有2475/587720」 。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又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應予裁定更正。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建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惠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訴字第1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遺囑無效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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