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訴字第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訴字第1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甲○○
- 原告
- 乙○○
- 原告
- 丙○○
- 原告
- 丁○○
- 原告
- 戊○○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江錫麒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炳人律師
- 被告
- 己○○
- 訴訟代理人
- 劉文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6 月2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顯然之錯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15之權利範圍欄「公同共有2475/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公同共有2475/587720」 。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又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應予裁定更正。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