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7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財訴字第9號

剩餘財產分配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李麗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財訴字第9號

原告
陳婕心
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被告
劉佳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夫妻財產之補償、分配、分割、取回、返還及其他因夫妻財產關係所生請求事件」為丙類事件,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法院為統合處理事件認有必要,或當事人已就本案為陳述者,得裁定自行處理。」,家事事件法第3 條第3 項第3 款、第6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之管轄,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為家事事件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前段所明定。因前述家事事件法之丙類事件,依家事事件法並無專屬管轄之規定,而於當事人無管轄之合意,或法院認有統合處理之必要,或當事人已就本案為陳述時,自應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管轄之規定。易言之,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未經當事人合意管轄法院、法院未認有統合處理必要,或當事人未就本案為陳述時,即需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二、查原告起訴向被告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事件,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 條第3 項所列之丙類事件,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該等事件於家事事件法中,並無專屬管轄之規定,自應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又兩造前離婚案件於臺中地院審理判決確定,故合意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審理,此經兩造陳述甚明,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故本件應由合意管轄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容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麗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 記 官 許慈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財訴字第9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剩餘財產分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