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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苗簡更一字第4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陳秋錦

原告
廖愛珍
訴訟代理人
馮彥錡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何邦超律師
被告
楊榮吉(羅阿文之再轉繼承人)
被告
楊註孔(羅阿文之再轉繼承人)
被告
李岡橞(羅阿文之再轉繼承人之繼承人)
被告
李綺芬(羅阿文之再轉繼承人之繼承人)
被告
羅士易(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
被告
楊羅秀華(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
被告
羅金蘭(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
被告
羅濟森(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之繼承人)
被告
羅濟憲(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之繼承人)
被告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怡欣律師
被告
羅美貞(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之繼承人)
被告
羅濟凱(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之繼承人)
被告
前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羅濟森
被告
羅宜珠(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之繼承人)

吳德鉦(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之繼承人)

吳東宏(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之繼承人)

吳德鋒(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之繼承人)

吳偉賢(吳羅俤妹之繼承人)

吳亜芸(吳羅俤妹之繼承人)

吳美華(吳羅俤妹之繼承人)

陳金蘭(吳羅俤妹之繼承人)

吳裕鐽(吳羅俤妹之繼承人)

吳明潮(吳羅俤妹之繼承人)

吳明龍(吳羅俤妹之繼承人)

何恭燕即被繼承人李益政之遺產管理人

顏錦榮(顏羅秀蘭之承受訴訟人)

顏仁鴻(顏羅秀蘭之承受訴訟人)

顏智英(顏羅秀蘭之承受訴訟人)

顏智惟(顏羅秀蘭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確認優先承買權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0年9月14日裁定命在該確認優先承買權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9年度苗簡字第219號民事簡易判決書、111年度簡上字第16號民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明無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秋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苗簡更一字第4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