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6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金融消費債務爭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6 日
- 法官宋國鎮
- 原告王貞如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46號聲 請 人 王貞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玉山銀行等間請求金融消費債務爭議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5,176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 二、相對人玉山銀行、匯豐銀行、台新商業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彰化銀行、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遠信國際融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並據此具狀補正上開公司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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