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5號
再審聲請人 黃琮銘(原名黃錫文)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苗栗縣苗栗地政事務所等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定有明文。查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08 年度國再易字第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上開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第505 條、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