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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47號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劉奕榔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47號

主 參 加

上訴人
徐財文公嘗
法定代理人
徐享鑫
法定代理人
主 參 加
被上訴人
徐文良

      蘇田梅英

      田梅蘭

      田乾興

      徐美佳

      田乾輝

      田乾隆

      田乾祥

      徐錦增

      徐錦章

      徐錦榕

      徐玉鳳

      徐錦標

      蔡勝羽

      徐春妹

      徐氏森妹

      徐瑞玉

      徐龍駿

      徐文基

      詹仁里

      詹仁治

      詹展權

      詹德清

      詹德福

      詹德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主參加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4 月8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按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則主參加上訴人係就原主參加訴訟判決全部不服,上訴聲明第二項請求確認苗栗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及東洋段751 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均為主參加上訴人所有,並於上訴聲明第三至十一項請求主參加被上訴人應分別將其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主參加上訴人,經濟上目的同一,應以主參加上訴人所請求獲取之系爭土地價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698,91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主參加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奕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請求移轉之標的  │公告土地現值│ 面積  │請求移轉│價額(新臺幣,元│
│  │  (苗栗縣銅鑼鄉)  │ (元/㎡) │(㎡) │權利範圍│以下四捨五入) │
│  │           │      │    │合  計│        │
├──┼───────────┼──────┼────┼────┼────────┤
│1  │ 老雞隆段209地號土地 │  730 元 │ 789  │    │   575,970 元│
├──┼───────────┼──────┼────┤ 1/1  ├────────┤
│2  │ 東田洋段751地號土地 │ 1,100 元 │1,929.95│    │  2,122,945 元│
├──┴───────────┴──────┴────┴────┼────────┤
│                          合  計  │  2,698,915 元│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47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