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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再易字第2號

再審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曾明玉張珈禎黃怡玲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再易字第2號

再審原告
陳平安
再審被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夏榮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最高行政法院109 年度裁字第577 號裁定及108 年度裁字第133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至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第2 條定有明文。次按普通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亦為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 第2 項所明定。故當事人就普通法院無審判權之公法事件,誤向普通法院聲明不服請求救濟時,依上開說明,本院自應依職權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

二、再審原告起訴主張:不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577號裁定、108年度裁字第1333號裁定,求予廢棄等語。查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577號裁定及108年度裁字第1333 號裁定所涉之法律關係屬公法關係之爭執,非屬私法上爭議,依前揭規定,自應循行政訴訟程序予以救濟,並應以裁定確定之終審法院即最高行政法院為管轄法院。是再審原告誤向無受理訴訟權之本院提起此部分請求,依法不合,本院應依職權裁定移送最高行政法院。至再審原告不服其餘案號之裁判部分,本院已另行審理,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曾明玉

法 官 張珈禎

法 官 黃怡玲

書記官 陳映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再易字第2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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