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仲訴字第1號
- 上訴人
- 財團法人苗栗縣私立明德教養院
- 法定代理人
- 呂鈺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若蘋間因本院110年度勞仲訴字第1號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計算式:財產權部分1,500元+非財產權部分4,500元)=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勞仲訴字第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若蘋間因本院110年度勞仲訴字第1號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計算式:財產權部分1,500元+非財產權部分4,500元)=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