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9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1 日
- 當事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李正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47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送達代收人 簡權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彥列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陳彥列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