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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2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陳中順

上訴人
即被告
楊溪明 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 (臺北○○○○○○○○○)
被上訴人
即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2年1月12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萬5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並應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中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上訴人占用土地 (苗栗縣通霄鎮通平段) 原判決附圖區塊名稱 占用面積 (㎡) 土地公告現值 (元/ ㎡)   (新臺幣) 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1536之41地號土地 編號池5 652.59 310元 20萬2,303元   編號池6 3559.56  110萬3,464元   編號房屋2 138.43  4萬2,913元   編號圍牆 3.77  1,169元 2 1536之54地號土地 編號池1 4337.47  134萬4,616元   編號池2 1883.92  58萬4,015元   編號池3 4609.44  142萬8,926元   編號池4 1745.06  54萬0,969元   編號池5 471.3  14萬6,103元   編號池6 618.85  19萬1,844元 3 1536之55地號土地 編號小池 1098.8  34萬0,628元   編號房屋1 77.72  2萬4,093元   編號大池 10611.34  328萬9,515元   編號養殖池 1365.97  42萬3,451元 4 1536之99地號土地 編號小池 726.22  22萬5,128元   編號大池 473.63  14萬6,825元 合計     1,003萬5,962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2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