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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5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王筆毅

上訴人
鄭木榮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5號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不服本院111年3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552萬9,8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3,6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並另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上訴人占用被上訴人所有座落苗栗縣○○鎮○○段0000000地號土地如苗栗縣通霄地政事務所110年9月27日通數土字第65800號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 被告占用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編號A魚塭 7,946.5        310 246萬3,415元 2 編號B魚塭 5,590.12  173萬2,937元 3 編號C魚塭 4,101.65  127萬1,512元 4 編號D房屋 51.36  1萬5,922元 5 編號E房屋 148.44  4萬6,016元                                                合    計    552萬9,802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5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