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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苗簡字第156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黃怡玲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苗簡字第156號

原告
楊玉燕

原告與被告林愉庭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逾期即

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3 款定有明文。經查,⑴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債權不存在」,然卻未提出附表陳明被告持有之本票為何,即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之標的缺漏。⑵原告起訴狀僅泛稱有每月支付、單筆支付及不定期支付,但支付之時間、對象、目的等項均隻字未提(所附資料未詳加整理說明),顯未明確、具體表明上開規定之「原因事實」,致本院無法理解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無從審酌。故命原告於期限內補正上述⑴訴之聲明及⑵起訴之原因事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書記官 陳映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苗簡字第156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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