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苗簡字第156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苗簡字第156號
- 原告
- 楊玉燕
原告與被告林愉庭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逾期即
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3 款定有明文。經查,⑴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債權不存在」,然卻未提出附表陳明被告持有之本票為何,即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之標的缺漏。⑵原告起訴狀僅泛稱有每月支付、單筆支付及不定期支付,但支付之時間、對象、目的等項均隻字未提(所附資料未詳加整理說明),顯未明確、具體表明上開規定之「原因事實」,致本院無法理解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無從審酌。故命原告於期限內補正上述⑴訴之聲明及⑵起訴之原因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