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苗簡字第257號
- 原告
- 楊明霖
- 原告
- 張寀箏
- 原告
- 楊芷葳
- 原告
- 李新益
- 原告
- 李張秋玉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桂真律師
- 複代理人
- 徐郁嵐
- 被告
- 張耀同
- 被告
- 清祥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炳祥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富華律師
- 複代理人
- 鄧夢萍
- 被告
-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田天明
- 被告
- 國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村上晃彥
- 被告
- 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南光
- 被告
- 邱健華
- 被告
- 彭世豪
- 被告
- 黃温捷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范瑞華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詹祐維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一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因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民國110年1月22日修正生效之民事訴訟法第第427條第2項第11款定有明文。次按第二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同法第427條第5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本於道路交通事故請求被告賠償損害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1款之規定,原應適用同法第2編第3章之簡易訴訟程序。惟本件原告對被告之請求,尚涉及消費者保護法商品及服務瑕疵之認定,且原告楊芷葳因本件事故導致勞動能力減損程度若干,以及各損害賠償細項,兩造均有爭執,案件確屬繁雜,且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高達新臺幣(下同)42,279,629元(計算式詳附表),顯已逾同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額50萬元之84倍,經被告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國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邱健華、彭世豪、黃温捷於110年9月1日以民事聲請狀聲請改用通常程序審理(見本案卷三第133至135頁),原告及其餘被告張耀同、清祥汽車貨運有限公司亦表示同意改用通常程序審理(見本案卷三第94頁),揆諸前開說明,核無不合,爰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原告 請求金額 (新臺幣) 頁碼 1 楊明霖 1,737,379元 本院卷一第274至275頁 2 張寀箏 1,501,510元 本院卷一第275至276頁 3 楊芷葳 38,859,441元 本院卷二第272至273頁 4 李新益 65,120元 本院卷一第276至277頁 5 李張秋玉 116,179元 本院卷一第277至278頁 合計 42,279,62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