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苗簡字第2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4 日
- 當事人楊明霖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苗簡字第257號 原 告 楊明霖 張寀箏 楊芷葳 李新益 李張秋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桂真律師 複代理人 徐郁嵐 被 告 張耀同 清祥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炳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富華律師 複代理人 鄧夢萍 被 告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被 告 國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村上晃彥 被 告 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被 告 邱健華 彭世豪 黃温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范瑞華律師 詹祐維律師 複代理人 陳一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因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民國110年1月22日修正生效之民事訴訟法第第427條第2項第11款定有明文。次按第二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同法第427條 第5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本於道路交通事故請求被告賠償損害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1款之規定,原應適用同法第2編第3章之簡易訴訟程序。惟本件原告對被告之請求,尚涉及消費者保護法商品及服務瑕疵之認定,且原告楊芷葳因本件事故導致勞動能力減損程度若干,以及各損害賠償細項,兩造均有爭執,案件確屬繁雜,且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高達新臺幣(下同)42,279,629元(計算式詳附表),顯已逾同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額50萬元之84倍,經被告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國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邱健華、彭世豪、黃温捷於110年9月1日以民事聲請狀 聲請改用通常程序審理(見本案卷三第133至135頁),原告及其餘被告張耀同、清祥汽車貨運有限公司亦表示同意改用通常程序審理(見本案卷三第94頁),揆諸前開說明,核無不合,爰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附表: 編號 原告 請求金額 (新臺幣) 頁碼 1 楊明霖 1,737,379元 本院卷一第274至275頁 2 張寀箏 1,501,510元 本院卷一第275至276頁 3 楊芷葳 38,859,441元 本院卷二第272至273頁 4 李新益 65,120元 本院卷一第276至277頁 5 李張秋玉 116,179元 本院卷一第277至278頁 合計 42,279,62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