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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7號

給付居間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王筆毅

上訴人
欣誼泰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臻誼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27號與被上訴人大自然綠化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不服本院110年9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分別就其本訴及反訴之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萬4,3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46萬2,7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8,179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7,104元(計算式:8,925+38,179=47,104),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並另補正上訴理由,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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