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36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呂蓮清
- 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鍾文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剩餘財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22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3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4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訴字第436號
上 訴 人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剩餘財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22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3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4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