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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52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陳秋錦

上訴人
即原告
國立竹南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呂淑美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劉浩然

上列當事人因110年度訴字第452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97,158元【請求拆屋還地面積合計34.16平方公尺(14.66+16.50+2.41+0.59=34.16),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37,973元,計1,297,158元(34.16×37,973=1,297,158,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52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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