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5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國立竹南高級中學
- 法定代理人
- 呂淑美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劉浩然
上列當事人因110年度訴字第452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97,158元【請求拆屋還地面積合計34.16平方公尺(14.66+16.50+2.41+0.59=34.16),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37,973元,計1,297,158元(34.16×37,973=1,297,158,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