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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苗勞簡字第3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陳秋錦

上訴人
即原告
許盈盈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啟越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昆達

上列當事間因111年度苗勞簡字第3號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元,因本院已認定本件非屬勞動事件,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秋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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