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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2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陳秋錦

上訴人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詠鉅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秋禎
被上訴人即
原告即反訴
被告
銳隆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坤

上列當事人間因111年度建字第12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63,694元 (上訴聲明第2項為171,143元、第3項為3,292,551元,合計為3,463,6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0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陳秋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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