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7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6號

自助行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張珈禎

聲請人
綠斯特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亞綺
聲請人
坤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美惠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自助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者,並非於其時為之,則請求權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者為限。依前條之規定,拘束他人自由或押收他人財產者,應即時向法院聲請處理。前項聲請被駁回或其聲請遲延者,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民法第151條、第15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1年7月21日凌晨進行自力救濟行為,移除坐落苗栗縣○○鄉○○段000地號現有巷道上之6塊混凝土水泥石塊押收置於上開巷道旁之角落;目前通行路段尚有3塊混凝土水泥石塊在106K+413.5~106K+415.5北側路段路肩上,仍未移除,依民法第152條自力救濟自助行為後續聲請處理等語。

三、查自助行為,依民法第151條規定應具備三個要件:⑴須為保護自己之權利。⑵須不及向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請求公力救濟援助。⑶須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惟依聲請書所載,聲請人雖於111年7月21日對於他人擺放之6塊混凝土水泥石塊押收置於上開巷道旁之角落。然查聲請人坤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於110年1月5日就同一事件向本院聲請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及依民法第151條規定,向本院聲請本院協助排除侵害,將上開路障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以移除方式執行,惟經本院以110年度裁全字第1號、111年度聲字第1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在案,其中假處分裁定說明如係道路通行之爭執,應由道路主管機關本於權責處理,是其聲請自不符「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並非於其時為之,則請求權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者為限。」之要件;另其自助行為救濟之聲請,亦經本院以不符合民法第151條規定要件駁回其聲請,均有本院110年度裁全字第1號假處分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號裁定等卷可憑,是聲請人之聲請已不符所謂之「自助行為」。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不符民法第151條、第152條之規定而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6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自助行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