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苗簡字第849號
- 上訴人
- 寰瑋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嘉睿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11年度苗簡字第849號與被上訴人黃順興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不服本院112年5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苗簡字第849號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11年度苗簡字第849號與被上訴人黃順興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不服本院112年5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