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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苗簡字第84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王筆毅

上訴人
寰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嘉睿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11年度苗簡字第849號與被上訴人黃順興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不服本院112年5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家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苗簡字第849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