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苗簡字第8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3 日
- 當事人寰瑋實業有限公司、黃嘉睿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苗簡字第849號 上 訴 人 寰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嘉睿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11年度苗簡字第849號與被上訴人黃順興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不服本院112年5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萬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劉家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