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83號
- 原告
- 楊琇雁
- 訴訟代理人
- 黃逸哲律師
- 被告
- 禎祥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禎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主張被告應拆除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面積約560.5平方公尺之建物拆除後,將土地交還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1萬7,80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600元560.5平方公尺=201萬7,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9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