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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83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曾明玉

原告
楊琇雁
訴訟代理人
黃逸哲律師
被告
禎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禎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主張被告應拆除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面積約560.5平方公尺之建物拆除後,將土地交還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1萬7,80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600元560.5平方公尺=201萬7,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9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書記官 陳映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83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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