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6號
- 聲請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
- 相對人
- 孫益綜等
上列聲請人請求閱覽本院111年度苗簡字第76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卷內文書;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2項定有明文。是第三人僅於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經法院裁定許可,方得閱覽卷內文書。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0號裁判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1年度苗簡字第76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目前繫屬中,聲請人對債務人孫益綜有債權關係,為利害關係人之一,有閱卷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規定為本件聲請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並非系爭事件之當事人,且依聲請人前述聲請意旨,聲請人閱卷目的顯係為實現其債權,核屬經濟上之利害關係,尚非就系爭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且聲請人復未徵得系爭事件之兩造當事人同意。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閱卷,自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