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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9號

停止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賴映岑

抗告人
王詩瑋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彭錦源等間停止強制執行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1月20日112年度聲字第4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提出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映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9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強制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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