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25號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訴訟代理人
- 劉世章
- 被告
- 陳虹翎即虹橋個人工作室即雲鳶個人工作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又原告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112年6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6月28日送達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附卷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