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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59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鄭子文

聲請人
林蘭銀
相對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王漢章
相對人
陳中順

上列聲請人間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112年度重國字第21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人所提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6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國家賠償事件,因聲請人為低收入戶,聲請依訴訟救助辦理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經本院以112年度重國字第21號受理後,業以聲請人之訴顯無理由,而不經言詞辯論判決駁回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故依其主張之事實顯無勝訴之望,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自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子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救字第59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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