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9號
- 抗告人
- 王詩瑋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彭錦源等間停止強制執行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1月20日112年度聲字第4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提出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