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8 日
- 法官宋國鎮
- 原告陳淑燕即信樺企業社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55號 原 告 陳淑燕即信樺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萬3,6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28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萬1,786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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