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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6號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陳中順

聲請人
即原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邱芸汝
相對人
即被告
徐瑀彤

(原名徐欣怡)

徐少華

徐琬喬

黃素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76號民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六日本院所為一一二年度訴字第一七六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所示處關於「徐禹彤」之記載,應更正為「徐瑀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民國112年6月16日本院所為112年度訴字第176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如附表所示處有將「徐瑀彤」記載為「徐禹彤」之錯誤,此為誤寫,且聲請人業已具狀聲請更正,爰依上揭法律規定裁定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中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欄位 正本頁數 正本行號 備註 1 主文 1 15 主文第1項 2 主文 1 21 主文第2項 3 主文 1 22 主文第3項 4 理由 2 14 原告主張 5 理由 2 15 原告主張 6 理由 2 16 原告主張 7 理由 2 21 原告主張 8 理由 2 22 原告主張 9 理由 3 27 得心證理由㈢ 10 理由 4 1 得心證理由㈢ 11 理由 4 2 得心證理由㈢ 12 理由 4 5 得心證理由㈢ 13 理由 4 7 得心證理由㈢ 14 理由 4 8 得心證理由㈢ 15 理由 4 18 得心證理由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76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遺產分割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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