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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2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王筆毅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劉世章
被告
陳虹翎即虹橋個人工作室即雲鳶個人工作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又原告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112年6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6月28日送達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附卷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家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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