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1 日
- 當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男州、陳虹翎即虹橋個人工作室即雲鳶個人工作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2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劉世章 被 告 陳虹翎即虹橋個人工作室即雲鳶個人工作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又原告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112年6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6月28日送達原告之訴訟 代理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附卷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劉家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