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國字第39號
- 原告
- 林蘭銀
- 被告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法定代理人
- 王漢章
- 被告
- 鄭子文(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法官)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0,733,4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1,282,6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重國字第39號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0,733,4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1,282,6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