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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7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何星磊

原告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原告
兼法定代理
原告
人 李坤鎔
被告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黃國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裁判費693,001,254,67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1 份附卷可憑,原告之訴不符法定程式,經命補正後亦未遵期補正,依上所述,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星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佩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7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回復原狀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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